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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5-31
浏览次数:979
发布者:专管元

早在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就作出了修改,其中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再后来,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2021年3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

商标注册

那么,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有哪些?
1.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
2.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4.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
5.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6.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7.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8.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9.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10.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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