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相似的法律角色。二者都是为了将特定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分,使相关公众可以有效地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识别,从而起到引导消费选择和提供质量保证的作用。
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之后的法律责任判断,是知识产权法律实务领域中存在法律适用方面争议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将二者进行区分的主要法律事实取决于有无将他人注册商标在字号中突出使用的行为,具体而言可以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结果:
其一,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在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企业字号,未对注册商标部分进行突出使用的行为。相关公众在接触此类商品或服务时,往往不会形成该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注册商标持有人的第一印象,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但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一般会构成与他人商标、产品、服务或字号的雷同,进而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许可、合作、联营等特定关系,从而造成对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攀附和利用。因此,人民法院一般会将此类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将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其二,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的,将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单独突出、放大或置于商品包装最显著位置等类型的行为,往往会对广大消费者造成误导,会导致相关公众将企业字号中的相关突出部分误认为他人商标,从而错误的识别商品的来源,进而脱离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将认定行为人最终承担商标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