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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
浏览次数:1551
发布者:专管元

一、增值税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将现行16%的税率下调至13%,10%的税率下调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3、扩大抵扣范围:

(1)不动产抵扣由分两年抵扣调整为一次性抵扣;

(2)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3)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实行加计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4、留抵税额退税:对符合条件所有行业实行留抵税额增量部分退税60%。

税收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不同区间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优惠幅度。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实际税负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部分,实际税负为10%。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三、其他税费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新办纳税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收优惠政策

(1)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残保金。

(2)在职职工超30人的,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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