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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货后发票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10-11
浏览次数:1746
发布者:专管元

【案例】甲乙双方于2021年7月14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据此向乙方全额付款,并进行了账务处理及发票归档。后因客观原因,双方协商除了原合同。

代理记账

一、甲乙双方于7月20日解除了原合同,乙方应该如何处理?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甲乙双方于8月20日解除了原合同,由于原发票已由甲方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及会计归档,无法退还乙方。乙方应该如何处理?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以下简称 《 信息表 》 ),在填开 《 信息表 》 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 《 信息表 》 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 《 信息表 》 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 《 信息表 》 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 《 信息表 》 。销售方填开 《 信息表 》 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 《 信息表 》 ,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 《 信息表 》 ,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 《 信息表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 《 信息表 》 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 《 信息表 》 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 《 信息表 》 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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