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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开具热点问题(一)

发布时间:2021-11-30
浏览次数:1416
发布者:专管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对《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在此,专管元财税梳理了相关热点问题,一起学习吧。


一、何为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外大家还要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例:A汽车销售公司是国内机动车经销企业,销售从上游的机动车制造企业B购进的机动车应开具机动车发票;而其将已办理车辆上牌手续的一辆试驾车对外销售,由于该车属于二手车,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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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销售方分为几种类型?如何区别?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际情况中,可能一个销售方符合多个分类标准,我们遵循以下的分类原则: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其中一类,不可同时归为两类及以上。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生产企业、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的排序归类。


a、机动车生产企业
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
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b、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
3.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
c、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4.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5.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三、如何正确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1.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3.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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