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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前12个月的信用行为很关键

发布时间:2021-12-7
浏览次数:1185
发布者:专管元

自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以来,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接到许多纳税人的咨询电话。总体来看,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新政策适用范围、修复条件、申请流程三个方面。


一、严重失信等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是纳税人咨询量最多的问题。
2019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等15个事项,以及4项直接判D级情形列入纳税信用修复的范围,这些情形发生频次高、涉及纳税人范围广,不过大都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1号公告在37号公告基础上,新增严重失信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其中包含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等。也就是说,31号公告出台后,符合条件的轻微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均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依据31号公告,一些信用等级评价较低的企业通过纳税信用修复,在涉税事项办理、企业投融资等方面能够重新享受便利,这无疑给相关企业提供了弥补机会,可以鼓励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升税法遵从度。  
纳税信用  
二、申请前12个月的信用行为很关键
修复纳税信用须满足哪些条件,是纳税人关注度很高的另一个问题。对于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来说,要想申请修复纳税信用,申请前12个月的信用行为非常关键。

根据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三种失信情形,要想申请修复纳税信用,须满足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


一是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


二是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


三是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须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而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应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倘若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对此,纳税人应切实强化合规管理,杜绝在规定时间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


三、案例

甲企业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按照规定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从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如果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甲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如果甲企业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需要重新计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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