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附件 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若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该政策,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需依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进行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纳税服务” 栏目另行发布,并会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需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需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以代理方式(包括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 2)。若企业未准确报送上述信息,应按自营方式处理,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此处的实际委托出口方,指的是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本公告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的公告》(2021 年第 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第 66 项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关于 “汇缴享受” 的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