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管元【商标注册】消息,近日,我国知识产权局正式发布《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对商标注册电子申请的适用范围和相关概念、提交时的注意事项、有关提交要求及程序四方面内容予以明确。据了解,此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商标注册电子化的推行是一项进一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的改革。那么,商标注册电子申请有什么规定呢?
1、商标注册电子申请,适用于在我国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开通的各类商标电子申请业务。
2、商标注册电子申请是指当事人将商标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向我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是指我国知识产权局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商标文件。
3、当事人提交商标注册电子申请或者接受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与我国知识产权局签订《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的用户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4、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电子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机构应当与我国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述的代表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
5、提交商标注册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6、提交商标注册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我国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材料的时间为准,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7、提交商标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内容以我国知识产权局档案、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8、当事人提交商标注册电子申请后,我国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但是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的纸件材料、实物证据等。
9、我国知识产权局电子送达商标文件的日期,以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10、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局电子送达的商标文件,当事人应当及时登录我国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看;未登录或者未查看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不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11、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电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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