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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代理记账|无住所个人境内居住天数变了后,纳税义务如何变化?

发布时间:2019-9-26
浏览次数:1686
发布者:专管元

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消息,今日,不少外资公司抱怨,公司的外籍员工要提前回国了或者要办理延期离境等等,各种原因,导致都不知道如何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了。其实说白了就是,无住所个人因境内居住天数变化导致纳税义务发生变化的问题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也不难解决。为了方便理解,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仅考虑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纳税义务的一般情况来举例说明。

佛山代理记账

一、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了居民个人条件

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该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二、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

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该无住所个人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三、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

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该无住所个人待达到90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以上参考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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