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商标注册申请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明明商标注册证书已经拿到手了,为什么商标还是会莫名其妙没有了。其实,专管元【商标注册】小编想说的是,还真不是莫名其妙没有的,都是有原因的。
一、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能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少,商标注册竞争越来越大。有些人就为了获取商标,就专门盯着,一旦发现有连续三年不适用的商标,就会想商标据申请撤销。从而为自己争取商标注册权。
二、商标到期不续展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自核准注册之日计算,商标申请人将拥有该注册商标十年的商标专用权。十年期满之后,该商标持有者如未及时办理续展手续,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三、随意更改注册信息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据专管元【商标注册】小编了解,不少中小企业都会有这样的错误认知:商标是我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因此, 经常发生随意改变商标的字体、图案等错误行为。殊不知,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会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四、侵犯他人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违反该规定的新申请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于已成功注册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是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五、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我们都知道商标注册必须遵循具备显著性的原则。如果是通用名称,那么商标拥有的显著性将大大减弱,因此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商标注册成功并不代表永远拥有该商标。以上行为如果不重视,你的商标很有可能会离你而去。因此,成功注册商标获得商标权后,一定不要对商标放松管理。另外,还要学会有效的保留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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