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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随意作废、红冲属于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21-3-31
浏览次数:4201
发布者:专管元

专管元财税提醒大家,不管有多麻烦,千万不要胡乱处理丢失的发票,特别是下面这些所谓“妙招”,更是不可取。有些人认为,发票部分联次丢失了,当月可以直接开票系统作废重开,至于跨月的丢失还可以红字发票。觉得这样操作省时省力。殊不知,作废和红冲发票都有着严格的规定,随意作废、红冲,属于违规行为!


1、“妙招1”:当月直接作废


定性,这属于违规作废发票行为。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发票作废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并且需要收回发票相应联次才可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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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妙招2”:跨月红冲,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

定性:这属于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


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你联次都没收回,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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