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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一)

发布时间:2021-4-30
浏览次数:1330
发布者:专管元

问1:专利局专利年费滞纳金、出口货物超期停放在港口被收取的滞纳金、进口货物逾期向海关申报被收取的滞报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由于专利局专利年费滞纳金、出口货物超期停放在港口被收取的滞纳金、进口货物逾期向海关申报被收取的滞报金均不属于“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2 :企业进行税前扣除,除扣除凭证外,还需要取得何种资料?

答: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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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 :企业2020年购进货物和服务时未取得发票入帐,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除上述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问4:企业直接捐赠给防疫医院应对疫情的物品,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申报?

答: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企业符合规定的疫情防控捐赠在会计账务处理时列入“营业外支出”,在预缴时已进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于年度汇缴时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选择填报“5.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项目即可,不需要对该项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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