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结论决定着一个商标注册与否,也在一定程序上决定着一个企业的商标权益的确立。然而,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或者是商标审查员认识水平上的主观原因,都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主观与客观不相符合的情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
1、由于商标申请量过大,商标审查工作也可能出现失误,《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商标异议程序就是让相关公众提出反对意见的合法程序;
2、、商标审查官员、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对商标是否近似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取决于识别主体的主观判断;
3、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只能够依据商标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件进行判断,且有严格的审查标准,很难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和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出发来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对于引证商标经查询已经满三年并且没有使用痕迹的,可以对其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并同时提出复审要求,成功较高。
商标申请人对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对驳回理由不服申请驳回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驳回复审申请人应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驳回复审申请人资格。
商标注册申请一经向商标局提出即进入法定程序,经形式审查合格进入审查程序后便不能作任何修改。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确权的最终确认,它是在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基础上的复审,因此,复审时不可以对商标作部分修改。申请人如要修改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