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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清单的使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2-8-31
浏览次数:1025
发布者:专管元

日常经营中,由于增值税发票票面最多只能填写8行交易事项,但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业务中包含多个项目,而且品种、数量、规格也各不相同的情况,此时财务人员通常就会采用汇总开具发票并附清单的方式。但是,如果财务人员没有附清单或是没有附上合规的清单,会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案例:中国税务报曾刊发《一药企“翻墙”逃税1800万元》文章。2016年,山西省国税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一起医药企业通过虚开发票方式虚抵增值税、虚列成本偷逃税款案件。根据涉案企业——W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虚抵增值税款782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91万元,并处1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该案中检查人员发现,W药业公司与另外两家有货物交易的企业,均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打印销货清单,而是使用了机外自制清单,这意味着税务机关无法通过税控系统监控企业业务量和开票信息。


在检查人员对企业自制清单进行检查时发现,每份业务清单上购销双方的金额、税额和票号完全一致,但产品品名、数量却完全不符。经查,W药业公司通过虚构资金流、制作虚假交易清单、虚构交易活动等方式,从上述两家交易企业处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按票面金额7%~8%的比例向两家企业支付开票手续费,以此达到虚抵税款、虚增购货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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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管理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该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细法定附件,更是发票内容重要补充。所以在开具清单时,要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汇总的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货物、劳务、服务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税率和税额,按照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处理。


二、实务中主要出现的问题

在实务中经常发现企业出现如下问题:一是汇总开具了发票,但未附清单;二是未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如自制清单;三是虽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但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有误;四是报销的纸制清单与税控系统清单的内容不符。


上述这些情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汇总开具时,其清单必须使用由税控系统开出并按发票要求正确填写,同时建议受票方对取得清单的,还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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