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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7种情况被解雇,公司违法!

发布时间:2018-9-3
浏览次数:2053
发布者:专管元
遇到好吃懒做、上班摸鱼、失误不断的员工,公司能不能炒了他们?当然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能以这个理由随意炒员工鱿鱼。以下7种情况辞退员工,属违法行为!

  1.用人单位未设定工作目标或设定不合理

  在某案例中,对于销售人员,如果用人单位设定的目标员工根本无法完成,虽然在客观上造成员工无法胜任工作的结果,但该结果不可归责于员工,故不能作为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依据。

  2.用人单位未履行调岗或者培训的义务

  用人单位未履行调岗或者培训程序,或者是提供的培训内容不是针对员工待改进事项的专项培训,而是适用于所有员工的常规培训、上岗培训,或者是培训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要求,比如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员工工作方式等。

  3.用人单位解雇了“受特殊保护”员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符合第42条情形的员工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便证据充分也无法行使解除权: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设定的考核指标不合理

  考核指标主要是指员工的绩效考核目标,同时也包括在进行绩效改进计划(PIP)过程中,用人单位设定的考核指标。

  5.用人单位在调岗过程中未履行协商程序

  虽然《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的单方调岗权,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仅需履行单方通知义务。相反从合理性的角度,用人单位应与员工充分协商沟通,听取员工的意见。

  6.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包括:

  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薄弱,仅有绩效考核表或者上级主管的评价等主观方面的依据,缺乏与之相印证的关于不胜任客观事实的证据。

  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员工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

  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制度依据或者提供的制度依据欠缺合理性。

  7.考核周期不具合理性

  公司员工在调岗后,用人单位并没有对调岗后员工的表现进行考核,而是在时隔多年后,以员工调岗后依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这就是缺乏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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