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因此,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账务上冲减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因此,该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该部分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提供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企业法人参与合伙企业出资的,即使合伙企业不实际分配所得,法人合伙人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将合伙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并将此份额并入法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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