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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代理记账|注意!这几种发票不能再报销(五)

发布时间:2020-2-13
浏览次数:1537
发布者:专管元

在日常实务中,会计经常会遇到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等情形。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栏目小编提醒各位,遇到这些情形的发票,千万不能收。


情形11: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情形1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佛山代理记账

情形13: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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