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牌匾所使用的名称不是可以随意乱写,必须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