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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牌匾所使用的名称是否可以随意写?

发布时间:2022-5-7
浏览次数:2241
发布者:专管元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个体工商户

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7、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8、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牌匾所使用的名称不是可以随意乱写,必须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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